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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三中院案例揭住房租赁合同“名实不符”陷阱
2026-05-20 02:10:26
新浪新闻
本报讯一份名为《资产管理服务合同》的协议,约定住房租赁企业无论房屋是否租出,都需向房主支付固定收益。法院认定,这实质是房屋租赁合同,而非企业声称的“委托合同”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,举办涉住房租赁企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。,2022年1月至2025年11月,该院共审理涉住房租赁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566件,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。其中,部分企业使用“名实不符”的合同文本引发的法律性质争议,成为纠纷核心成因之一。会上公布的一则典型案例显示,房主沈某与某该领域签订了《资产管理服务合同》,约定沈某授权这一技术将其住宅供他人居住、使用,相关工程向沈某支付固定租金收益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级巡视员庞瑞敬表示,通过大力推动企业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,北京市签约监管银行的租赁企业达800余家,已有54.8万笔租赁合同的17.1亿元纳入监管。”除合同性质问题外,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的房屋不适租占比25%,租赁合同约定不明导致合同履行产生矛盾占比10%,格式条款侵权、押金未纳入监管账户、超期转租等亦是纠纷高发区。“实践中,部分企业借《委托管理协议》《资产管理服务合同》等模糊合同性质,意图主张‘任意解除权’。数据显示,住房租赁企业作为上诉方的案件占比达53%。针对市场乱象,监管连续加码。后企业以“委托合同”享有任意解除权为由停止付款并主张解约。法院审理看来,合同约定了固定租金收益,符合“出租方将租赁物交付承租方运用、收益,承租方支付租金”的租赁合同的基本属性,最终认定双方为房屋租赁法律关系,驳回了企业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提出的抗辩。”北京三中院副院长朱平明确表示了两类合同核心差异,“房屋租赁关系中,产权人获相对固定对价,房屋即便空置,住房租赁企业也须依约交租;委托合同关系中,住房租赁企业向产权人收取佣金或中介费,而租赁合同关系建立在产权人与租客之间,产权人直接向租客收取租金,并自行承担房屋空置期租金损失。与此同时,借助巩固企业备案动态监管、发布风险警示名单、优化投诉调解流程等多措并举,连续提升产业治理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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